第103章 模糊的界限

公私统一带来的是界限的模糊,其影响了人对事物判断的立场和视角,用礼法还是用法律?这是个问题。

传统理学,朱夫子讲“法者,天下之理”,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天理的核心是三纲五常,其同礼法紧密结合。这时的法律主要作用是辅助教化——“弼教”,同时通过乡约、族规将法律的权力下放到基层,形成“国法——家法”双层治理体系。

明律极大程度体现了理学的观念。刑法方面,继承唐代的“十恶”,将违背三纲五常的行为列为不可赦免之罪;同时又突出同罪异罚的等级制度,“尊卑有别”,尊长杀卑幼从轻,反之从重,主杀奴最多不过杖刑,反之凌迟。

再细一点,将视角看向基层,官府默许宗族用宗法处置族内纠纷,可用私刑,所以有时女子通奸之后被沉塘是理所当然,是有思想、制度两方面支持的。

而在某些方面规定更为特殊。

但这里只讲土地一点,明律《户律.田宅》明文规定,土地买卖需先问亲邻,亲邻不要方可外售,这里讲的是朱熹的“族田共守”原则。

这条规矩看着挺合理的,亲邻先买权从唐代就有雏形,在宋代制度化。它限制了土地的自由流通,维系了基层稳定,用砖家的话来说,导致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但请问它防止了他人强权侵占自己土地了吗?抑制了土地兼并了吗?

答案是没有,相反被豪强士绅利用,用低价强买土地,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兼并。之所以士绅能够低价强买,就在于外人在这样的礼法情形下购买、售出这种土地的成本极高,名为保护,实为打压。

俞鹤伦提到的义仓、义田,虽然明律鼓励不买卖,但现实情况下通常被管理者私吞典卖,至于管理者是什么人,反正不是贫苦百姓。

更为特别的是北方宗族势力弱,南方宗族势力强,而经济发达的地区却在江南,天生的地理禀赋让人生羡。

在这样的礼法环境下,亲邻买卖权导致了土地的产权不清晰,抑制了资本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