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问题来了,机器能不能被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7条以及《律师法》第25条的规定,燕京德智(江临)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张三的委托,指派陆易律师和许笙笙律师依法担任其辩护人。”

“经过庭前会议和刚刚的法庭调查环节,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不当,量刑情节过重,辩护人将一一分析。”

“首先是罪名的分析,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法律适用不当,在事实要件上,其认为被告人张三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而本案中,张三仅仅是利用了李四遗留在自动取款机上的信用卡实施取钱行为,很明显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秘密窃取,应以盗窃罪进行判处!”

“其二,是关于量刑,被告人张三虽然并未及时归还元犯罪款项,但在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属于积极认罪认罚,应酌情考虑从轻判处,根据盗窃罪的法定量刑标准,辩护人认为应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安月明提出来的所有情节,许笙笙进行了一一反驳。

显然,他们辩护人方也很清楚,这一场诉讼的关键点在哪里!

就是关于罪名和法条竞合的问题!

他们模拟法庭开始前也做足了功课,只要引导着案件从秘密窃取方面这一客观因素去判定,就有可能获得胜诉!

这时,陆易又拿起了话筒,他们这是要开始打配合了!

“刚才法庭调查时,张三本人也如实供述过,当他发现李四信用卡的时候,该信用卡的初始状态就在自动取款机的卡槽上,请问公诉人,张三在实施取钱行为的过程中,何来的冒用行为呢?”

林思怡虽然服了安月明,但她觉得自己也不可能这样一直呆坐在一旁,便出声道:“当张三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便足以说明他是在冒用,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当中,张三也如实供述了,他在发现李四信用卡的第一时间,就知晓这张在自动取款机上的信用卡,不属于他本人!”

陆易似乎猜到公诉人方会这样回答,他一直保持着自信的微笑,朗声道:“那好,我再请问公诉人,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罪同类罪下的特定罪名,那诈骗罪特有的构成要件,张三又是否符合呢?”

许笙笙接话道:“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致使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的行为。”

“难道,公诉方认为,张三冒用李四身份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信用卡,也属于诈骗吗?”

陆易又说道:“打个比方,如果是张三冒用李四的信用卡,在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处取了钱,使帮忙保管李四财物的银行,基于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很显然,张三并不属于上述情节。”

问题就来了!

机器能被骗吗?

林思怡无法回答。

陆易继续道:“先不论机器能不能被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