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之所以能够汇聚起这样一支庞大的工匠队伍,一方面得益于其严苛无比的秦法以及高效有力的执行力度。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秦国出于支撑连绵不断的战争需求,不得不高度重视工匠群体的发展,以及严苛要求。
秦从事官府手工业主要是奴隶、囚徒和自由人。
秦简记载:“隶臣有巧者可以为工,勿以为人仆养。”
同时,根据秦律对工隶臣的赎身规定,工隶臣可以通过功勋免去奴隶的身份(只是仍需为工),这一政策极大地刺激了工隶臣对工作的积极性。
而自由人分为工师和工匠,新人需要通过工师培训后才能升为工匠。
秦律中专门规定了工匠培训的时间以及奖惩制度,一般的学徒为期两年,有一定技能的学徒为期一年。
秦对学徒学成有严格的考核,对于到学期而未学成者,则要上报内史给与相应的惩罚,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新工匠具有较高的技能。
这种对学徒的严格培训和考核甚至超过了中世纪欧洲行会对学徒的要求。
而后世的君王普遍不太重视发明创造,都对‘物勒工名’的制度视而不见。
无论是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还是后面的儒家思想,都对奇淫巧技不太重视。
据《周礼·考工记》记载:中国古代从春秋战国时期起,就有了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涣的年审制度和政府官员质量负责制度。
春秋初,齐、晋、秦、楚等国规定:制造产品,要“取其用,不取其数。”
在原材料选择、制造程序、加工方法、质量检验、检验方法等,都要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的“坚好便用。”
首先提出用“物勒工名”质量负责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的构想,是战国时期秦国宰相吕不韦。
是他经过四年多的不懈努力,率先在秦本土实行了这项制度。
即国家于每年十月份由“工师效工,陈祭器……,必功致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诚。
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的对各郡、县工业产品进行质量抽验的制度。
同时,还将各郡、县制造工业产品用的衡器、容器等,由“大工尹”统一进行年审。